2012年证券从业考试科目证券交易全章考点精选讲义(七)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5-30

    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应具备:(答案一目了然)。

    目前开展融资融券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提供相关便利和服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试点应具备:

    1、经营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未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健全的各项制度。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规情形。

    4、近2年风险监控指标持续符合规定,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5、第三方存管

    6、已完成交易、清算等的集中管理,不规范账户已集中监控。

    7、具备开展试点的人员、技术等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该业务应提交材料:(1)试点申请书(2)股东会的决议(3)试点实施方案(4)三方存管方案情况说明(5)负责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和业务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获批后,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正式开展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提交文件:(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2)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件。(3)负责人员名单及联络方式

    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包括:

    1、合法合规原则。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2、集中管理原则。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原则上按“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构架运行。董事会负责:基本管理制度,部门设置及职责、业务总规模;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业务操作流程、分支机构选择、授信额度等;业务执行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运作,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非业务决策机构职责),对分支机构业务进行审核。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自行决定授信、保证金收取等总部决定事项。

    3、独立运行原则。业务、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4、岗位分离原则。

    账户体系。

    证券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