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开放式基金、ETF及权证业务
一、开放式基金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其设立后规模是否允许变动,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2005年7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同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一)发售 (二)开放与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后,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基金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3.持有人不少于1 000人;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上市首口须为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三)申购与赎回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以办理场内申购业务;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虽单位可办理场内赎回业务。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上市开放式基金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四)交易 买人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人和卖出上市开放式基金。
(五)转托管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2004年11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06年2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对我国证券交易所开展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作了具体的规定。
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ETF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网上和网下两种方式发售基金份额。
投资者有两种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一是进行申购和赎回;二是直接从事买卖交易。
投资者从事基金份额的买卖交易,适用证券交易所有关基金买卖申报、竞价、成交、涨跌幅等规定。按上证50ETF的做法,买卖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O.001元,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