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特点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具体地说有以下四层含义:
(1)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l亿元;
(2)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一种经营行为;
(3)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
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上市证券;另一类是非上市证券。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权证、国债、公司或企业债等,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的主要对象。非上市证券是指已发行在外但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主要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的营业柜台实现。
(1)银行间市场的自营买卖,目前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品种主要是债券,采取询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对手之间自主询价谈判,逐笔成交。
(2)柜台自营买卖,这种自营买卖比较分散。交易品种较单-,一般仅为非上市的债券,通常交易量较小,交易手续简单、清晰,费时也少。另外,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也可能有证券自营买人。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决策的自主性。表现在:(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2.交易的风险性。风险性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区别于经纪业务的另一重要特征。在证券的自营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自己作为投资者,买卖的收益与损失完全由证券公司自身承担。而在代理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仅充当代理人的角色,证券买卖的时机、价格、数量都由证券委托人决定,由此而产生的收益和损失也由委托人承担。
3.收益的不稳定性。
二、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根据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特点和管理要求,自营业务运作管理重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应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2.应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自营总规模的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3.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应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指令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4.自营业务的清算、统计应由专门人员执行,并与财务部门资金清算人员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