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账户和证券托管
一、证券账户管理
(账户包括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在后面有关证券经纪业务中进一步论述。)
证券账户是指中国结算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
中国结算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开立。
开户代理机构是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一)证券账户的种类
一是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
二是按照账户用途划分,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创业板交易账户和其他账户。
1.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账户
其开立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
A股账户是我国目前用途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通用型证券账户,既可用于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上市基金、权证等各类证券。
2.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
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而设置的。
B股账户按持有人可以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3.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简称“基金账户”,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
基金账户是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为方便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而专门设置的。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和真实性原则
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开立证券账户。对国家法律法规不准许开户的对象,中国结算公司及其开户代理机构不得予以开户。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原则上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可按规定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2.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目前,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时采用实名制。《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时,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三)证券账户开立流程和规定
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直接受理。这类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需要前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现场办理开户手续。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多数证券公司营业部都取得了开户代理资格,可以代理中国结算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投资者通过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的流程是:
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请,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实时向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上传开户申请;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收到后进行审核,对于合规的申请予以配号,并实时将审核结果返回各开户代理机构;
开户代理机构对已配号的申请,使用中国结算公司统一制作的证券账户纸卡,打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目前,上海证券账户当日开立,次一交易日生效。深圳证券账户当日开立,当日即可用于交易。
(四)证券账户管理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证券账户卡毁损或遗失,可向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申请挂失与补办,或更换证券账户卡。证券账户持有人也可以查询其账户的注册资料、证券余额、证券变更及其他相关内容。这方面内容将在后面章节进一步介绍。
二、证券托管与存管
(一)证券托管、存管的概念
证券托管一般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证券存管一般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送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在账户记录上,由于实现了无纸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以证券公司为单位,采用电脑记账方式记载证券公司交给的证券;证券公司也采用电脑记账的方式记载投资者的证券。对股权、债权变更引起的证券转移,而通过账面予以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