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清算与交割、交收模式
1.选定结算银行,开立资金往来账户。该银行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选择的结算银行应属同一银行系统。
2.会员法人配置资金结算远程操作终端机,建立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电子结算网络。
3.签订协议。会员以法人名义同会员选定的结算银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签订《法人结算协议书》。
4.开立法人结算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会员法人开立法人资金结算账户,通过该账户记录,反映会员每日结算头寸的变化情况。
5.会员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法人资金结算账户时,需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和结算头寸。结算保证金主要用于防范资金交收风险,利息不计付给会员。结算头寸用于应付日常结算,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率计付给会员,每季度结息一次。
(三)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
证券营业部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就是证券营业部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来的资金交收数据,将投资者的应收或应付款项划人或划出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这一过程只是证券营业部对客户资金的账务核算,不涉及投资者现金的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