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营业部的技术管理
(一)证券营业部的管理
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且已依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2.证券经纪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开办理,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已分开,没有混合操作;
3.申请设立前一月末的净资本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4.无违法违规融资;
5.内部管理规范,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对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资金、交易、客户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统一监控;
6.没有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
7.近1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正受到立案调查;
8.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申请新设证券营业部。
1.对个人负债总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20%;
2.对机构逾期债务总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50%;
3.挪用客户保证金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10%;
4.拨付所属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的瞄营运资金总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40%;
5.近3年连续亏损;
6.股权关系尚未理顺;
7.尚未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完成脱钩工作;
8.近2年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9.有擅自设立证券营业部或其他非法网点的行为;
10.设在地级市所在地的证券公司。
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信息系统技术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可支持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运行;
2.拟任正、副经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审查,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规定人数;
3.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交易设施和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
4.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筹建证券营业部的报批材料有:
1.证券营业部申请表;
2.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条件第1.2.4项规定的事项出具的报告书;
3.证券公司对所属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清算等经纪业务进行统一监管的技术系统设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证券营业部开业验收,应向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及设备、信息系统的说明材料证券公司对证券营业部统一监管技术系统的建设报告;
3.证券营业部业务管理制度;
4.证券营业部拟任正、副经理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
5.证券营业部业务人员、电脑技术人员的名单、简历及资格证书;
6.有关部门出具的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消防、安全合格的证明文件;
7.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考生需要掌握,证券营业部的筹建期为6个月,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证券营业部的营业范围包括:
1.证券的代理买卖;
2.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3.证券代保管、鉴证;
4.代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的登记开户;
5.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证券营业部的转让
证券营业部可以依法转让。转让证券营业部,由受让的证券公司向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向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证券营业部申请表;
2.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条件第1.2.4项规定的事项出具的报告书;
3.证券公司对所属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清算等经纪业务进行统一监管的技术系统设计报告;
4.转让协议;
5.受让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收购资格确认函
6.证券营业部拟任正、副经理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申请证券营业部同城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异地迁址,由证券公司向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证券营业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址,由证券公司向拟迁人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证券营业部申请迁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