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提交相关材料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2.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报表。
4.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5.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的名单、简历、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出具的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7.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
8.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
9.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其他要求
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应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还须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3.最近1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