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交易事项
特殊交易事项包括:开盘价与收盘价的确定;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除权与除息;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等。
(一)开盘价与收盘价
按照一般的意义,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是交易日证券的首、尾买卖价格。而在证券交易场所,往往还要通过制度来予以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在收盘价的确定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也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做出公告后复牌。证券交易所还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证券交易所要予以公告。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也要进行例行停牌。
近年来,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所也相应制定了针对性的停牌管理措施。比如,对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规定:当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 分钟;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交易所也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另外在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时,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
(三)除权与除息
如果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与除权。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权益登记日(B 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除权(息)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
例如,某上市公司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同时按10配5 的比例向现有股东配股,配股价格为6.40元。若该公司股票在除权除息日的前收盘价为11.05元,则除权(息)报价
应为9.40元。
另外,我国有关制度还规定,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调整除权(息)价计算公式,
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的证券买卖,除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以外,按除权(息)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另外,在权证业务中,标的证券除权、除息,对权证行权价格会有影响,因此需要调整。
根据有关规定,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权证的发行人或保荐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并及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四)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
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形。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问题等。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意外事件是指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技术故障是指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是指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异常、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其中,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系统在开市前无法正常启动;证券交易停牌、复牌、除权除息等重要操作在开市前未及时、准确处理完毕;前一交易日的日终清算交收处理未按时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清算交收数据出现重大差错而导致无法正确交易;10%以上的会员营业部因系统故障无法正常接入交易所交易系统等情形。无法连续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10%以上会员营业部无法正常发送交易申报、接收实时行情或成交回报;10%以上的证券中断交易等情形。交易结果异常是指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行情发布出现错误、证券指数计算出现重大偏差等可能严重影响整个市场正常交易的情形。交易无法正常结束是指集合竞价异常、可能导致无法正常完成,收市处理无法正常结束等可能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交易异常情况出现后,证券交易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证券交易所采取这些措施,要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证券交易所要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向市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