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的概念和基本要素
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活动。
证券交易的特征表现在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三者是相互联系的。
证券交易的原则是反应证券交易宗旨的一般法则。为保障证券交易功能的发挥,以利于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三公原则。
按照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证券交易种类有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
1.股票交易。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取股息和红利的凭证。交易所在股票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口头报价、书面报价、电脑报价。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2.债券交易。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主要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三大类。
3.基金交易。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入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从基金的基本类型看,一般可以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种。基金的创新,2004年12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只LOF(南方积配)开始上市交易;2005年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只ETF(上证50ETF)开始上市交易。
ETF是Exchange Traded Funds的缩写,常译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称其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代表的是一揽子股票的投资组合,追踪的是实际的股价指数,它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并同时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ETF的优势:第一,ETF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与标的指数偏离度小。第二,ETF可以上市交易。 第三,ETF费用低廉。
LOF是Listed Open-ended Funds的缩写,称为上市开放式基金。既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该基金,也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LOF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它本质上仍是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赎回。第二,LOF发售结合了银行等代销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二者的销售优势。银行等代销机构网点仍沿用营业柜台销售方 式,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则采用通行的上网发行方式。第三,LOF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投资者既可以选择在银行等代销机构按当日收市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所各会员证券营业部按撮合成交的价格买卖基金份额,或按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第四,投资者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实现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申购与赎回和在银行等代销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等方式的转换。
4.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包括权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权交易、可转换债券交易等。根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易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的方式有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1.现货交易。特征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两者都是现在定约成交,将来交割。但远期交易是非标准化的,在场外进行;期货交易是标准化的,在合约到期前在场内市场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
3.回购交易。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债券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属于货币市场。
4.信用交易。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修订案,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交易融资融券规定。因此,信用交易在我国已经合法开展。
《证券法》规定,设立债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转,
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4 )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其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其作用在于:一是为各种类型的证券提供便利而充分的交易条件;二是为各种交易证券提供公开、公平、充分的价格竞争,以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三是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四是提供安全、便利、迅捷的交易与交易后服务。
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
1.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有组织的市场,又称场内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的场所、一定的时间、按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其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买卖,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有:(1)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2)新闻出版业;(3)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4)为他人提供担保;(5)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设立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其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又称场外交易市场。在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早期,店头市场(又称"柜台市场")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