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交易辅导:权益处理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12-28

    权益处理

    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
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的原则处理。

    (一)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的行使

    所谓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
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
权利。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
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
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二)证券发行人派发红利的处理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时,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
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或利息。涉及的利息税由登记结算公司根据
证券公司的委托按照信用交易客户的身份计算。证券公司收到现金红利和利息款
项后,应当及时分派给对应的信用交易客户。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记增红股或配发权证,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
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三)其他权益的处理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
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
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
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
应市值的计算。

    (四)融券交易期间权益的处理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
进行补偿: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
金红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
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3.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
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由证券公司和融券客户根据双方约定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