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规模和集中度风险的控制
1.规模确定,实时监控。
证券公司要根据自有资金和证券状况,在净资本总额和比例符合监管要求、
保持正常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可承受的前提下确定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融资融
券业务总规模一旦确定则不得随意扩大,并需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
2.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授信和融出资金、证券均应由公司总部统一控制和办理,
严禁分支机构擅自对外办理相关业务。
3.业务集中度严格控制在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范围内:
(1 )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2 )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3 )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只股票总市值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