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教育主要是对投资者进行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证券交易风险揭示和证券公司基本信息公示等。
例4—12(2012年3月考题·多选题)
证券市场进行投资者教育的目的是( )。
A.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B.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
C.提高投资者理性投资的能力
D.提高投资者自我保护的能力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投资者教育主要是对投资者进行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证券交易风险揭示和证券公司基本信息公示等。投资者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参与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进而提高投资者理性投资、规避风险、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适当性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人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债券市场投资者分类管理
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1)拥有或租用在上交所开设的交易业务单元的投资者,自动成为专业投资者。
(2)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①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②具备证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③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_上的债券交易成交}己录。
④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做出相关承诺。
⑤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3)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和其组织,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①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②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③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④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成交记录。
⑤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做出相关承诺。
⑥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2.会员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1)建立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服务态度,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熟悉七交所债券市场的产品及相关规则,提示参与债券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2)制定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并报上交所备案。
(3)建立证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档案,记载客户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情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债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信息。
(4)谨慎审核专业投资者资格申请,制定《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债券交易风险。
《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包括以下必备条款:债券投资具有的风险、投资者适当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放大交易风险、标准券欠库风险、政策风险。
(5)采取有效措施,对普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债券产品范围作出限定。
(6)根据上交所有关规则对客户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督导,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7)配合上交所对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投资者配合适当性管理的义务
投资者参与上交所债券市场交易,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和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履约责任。
五、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含义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统称“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
2.诚实守信。
3.公平维护客户利益。
(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1.人员执业资格
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2.管理制度建设
(1)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2)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3)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3.投资顾问业务的适当性管理
(1)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2)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4.证券投资建议、客户回访及投诉管理。
5.对客户的告知义务。
6.风险揭示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证券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作出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应签署本风险揭示书,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和损失。
7.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证券公司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8.投资顾问的研究支持。
9.服务收费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巍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10.业务推广与宣传。
11.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的投资顾问服务。
12.留痕管理与记录保存。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