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交易规定
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中,除了一般地对交易流程各环节进行规定外,还要对一些特别的交易作出安排,如大宗交易、回转交易等;也要对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制定专门的规定,如股票交易特别处理、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特别规定等。
(一)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定,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1.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 000万元人民币。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 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则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15:00~15:30,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意向申报包括的内容有: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将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申报方数量不明确的,将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分别通过各自委托会员的席位进行。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证券代码、证券账号、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方向、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买卖双方输入交易系统的每笔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其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大宗交易不纳人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人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交易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交易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还推出了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该业务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经委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的会员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可直接参与专场业务的投资者(大宗交易系统实行准入制度)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中国结算公司完成结算的业务。
2.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提高大宗交易市场效率,丰富交易服务手段,自2009年1月12日起,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取代原有大宗交易系统。协议平台是指交易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②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④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①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②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③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④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 000张(以100元人民币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⑤债券单笔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5 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⑥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⑦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⑧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申请成为协议平台交易用户(简称"交易用户")。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经交易所批准也可以申请成为交易用户。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申报当日有效。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申报。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类型包括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双边报价、成交申报和其他申报。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申请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交易主机按时间优先顺序配对成交。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平台不同业务模块适用的最低标准。
双边报价分为双边意向申报和双边定价申报。双边意向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意向申报;双边定价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
成交申报指令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指令在协议平台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
(3)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确认成交的时间规定为: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15:30。
②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
(4)协议平台对申报价格和数量一致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交易方可成立: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②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并由协议平台确认的成交,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协议平台用户应当保证其自身或投资者实际拥有与申报时相对应的足额资金或证券数量。因资金或证券数量不足造成交收失败的,协议平台用户应按照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5)交易所每个交易日通过协议平台、交易所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协议平台交易信息。主要包括: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以及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②公司债券大宗交易,交易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仅在协议平台交易的公司债券大宗交易信息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发布。即时行情发布的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5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交易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信息,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发布。即时行情发布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5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