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证券交易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5-09-18

   要点二十

  一、含义及基本原则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

  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1.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2.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4.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本业务规则

  (一)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证券结算。

  (二)专用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和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金融公司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及证券公司归还的资金;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资金;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资金结算。

  (三)了解客户及信用评估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了解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四)合同

  (五)期限

  (六)证券公司担保账户

  (七)转融通保证金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确定并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折算率。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合同,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管理保证金。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存保证金,采取设立信

  托的方式。保证金中的证券应当记入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保证金中的资金应当记入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约定,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均为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信托财产,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对证券金融公司的债权,也归入信托财产。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逐日计算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时,应当通知证券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直至达到约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但是,对因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导致的差额,证券公司无须补交。

  证券公司违约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保证金,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处分保证金不足以完全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法向证券公司追偿。

  经证券公司书面同意,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证券金融公司使用保证金的用途、期限、对价等具体事项,由双方通过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

  (八)互保基金

  (九)暂停

  (十)证券、资金划转

  (十一)协助司法强制执行

  三、证券转融通业务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和证券:

  1.自有资金和证券;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3.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

  4.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四、权益处理五、监督管理

  (一)制定业务规则

  (二)公布信息

  (三)合规管理和风控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3.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l0%;

  4.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证监会可以根据防范证券金融公司风险的需要,对提取比例进行调整。

  (四)资金用途

  (五)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六)报告制度

  (七)信息共享与保密(八)违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