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5-09-26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垫付资金,不赚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对象。

  证券经纪商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其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第二,提供咨询服务。

  1. 经纪关系的建立 按我国现行的做法,投资者人市应事先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及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到证券经纪商处委托买卖证券之前,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必须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也称《证券委托买卖协议》),并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2.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3. 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有:业务对象的广泛性、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第二节 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

  在我国,证券账户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掌握证券账户的种类,及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了解证券账户的挂失、补办与查询。

  证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证券登记是确定或变更证券持有人及其权利的法律行为,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证券登记按证券种类可以划分为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和债券登记等,按性质划分可以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等。

  从国际上看,证券托管一般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证券存管一般指证券公司进而将投资者交给其持有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送交给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第三节 委托买卖

  投资者在证券营业部的资金存取方式有:证券营业部自办资金存取、委托银行代理资金存取、银证联网转账存取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包括:证券账号、日期、品种、买卖方向、数量、价格、时间、有效期、签名和其他内容。

  投资者发出委托指令的形式有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两大类。非柜台委托主要有电话委托、传真委托和函电委托、自助终端委托、网上委托等形式。

  1.验资,验证主要对证券委托买卖的合法性和同一性进行审查。验证的合法性审查包括投资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和投资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2.审单,审单主要是审查委托单的合法性及一致性。

  3.验证资金及证券。委托执行:

  4.申报原则,证券营业部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应按"时间优先、客户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竞价。

  5.申报方式,有形席位申报和无形席位申报。

  6.申报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规定,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证券交易所市场休市。

  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

  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采用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方式和连续竞价方式。

  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第五节 交易费用

  委托手续费是证券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投资者办理委托买卖时,向投资者收取的,主要用于通讯、设备、单证制作等方面的费用。现在基本上不再收取此项费用。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六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就是指证券公司在办理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时,由于种种原因而对其自身利益带来的损失的可能性。包括:法律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

  (一)法律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证券营业部在经纪业务中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而导致的损失。

  主要包括: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编造宣传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违背客户委托办理交易、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喂客户买卖证券、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喂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买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