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一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
1.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
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2.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融资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熬出质债券的一方;融券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3.开展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场所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4.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l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10月分别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
5.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
6.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也开办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的回购业务,参与主体是银行间市场会员,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例题1·单选题】
沪、深证券交易所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开办时间分别是( )。
A.1993年12月和l994年11月
B.1993年10月和l994年12月
C.1994年10月和l993年12月
D.1993年12月和l994年10月
【答案】D
要点二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1.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2.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1天、2天、3天、4天、7天、l4天、28天、91天、l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1天、2天、3天、4天、7天、l4天、28天、63天、91天、l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例题2·单选题】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 )。
A.抵押库制度
B.质押库制度
C.扣押制度
D.第三方看管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