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3.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7)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4.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交易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对市场风险可能给证券公司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一般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控制:
(1)调整担保品范围及品种。(主要是提高保证金中现金的比重)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主要是调低折算率)
(3)调整保证金比例。(提高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提高维持担保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