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人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人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人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融资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人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融券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二、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用于质押的债券需要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即进入质押库)。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证券公司营业部接受投资者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时,应事先向投资者提交《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与投资者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填写“质押券提交申请表”。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包括: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五、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品种及交易单位
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2002年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六条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买断式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91天。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回购到期时参与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资金与债券的反向交割,不得展期。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