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3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令第17号《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种类
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以下三种: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3)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考点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一、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5)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的名单、简历、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出具的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7)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评审报告。
(8)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
(9)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考点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2)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3)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1.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
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2.客户资产托管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资产托管机构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应当立即要求证券公司改正;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客户委托资产损失的,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报告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并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5)各类风险揭示。
(6)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9)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10)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1)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
(12)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3)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四】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一、申报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申请材料(简称申报材料),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法律意见。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报送中国证监会两份,报送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二、受理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证券公司是否受理其申请。
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自中国证监会决定受理其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报材料的书面意见报送到中国证监会。
证券公司已申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尚在审核期间或者已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开始运作之前,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其设立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
三、审核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后,结合有关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情况,对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托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准决定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
【考点五】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客户的权利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客户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2)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知情的权利。
二、客户的义务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客户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1)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
(2)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
(3)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不得转让有关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
(5)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