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分析师的自律性组织和职业规范5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第二部分:证券分析师执业纪律(熟悉)

证券分析师应当对投资人和委托单位一视同仁,遵守公正公平原则,但允许证券分析师依据投资人或委托单位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的不同,提出适合不同投资人或委托单位特点的特定投资组合建议。

证券分析师应当在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表述中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严格区分,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证券分析师应当将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中所使用和依据的原始信息资料进行适当保存以备查证,保存期应自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作出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证券分析师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暗示他人或据以建议投资人或委托单位买卖证券。

证券分析师不得在进行投资预测等含有不确定因素的工作时,向投资人或委托单位作出投资收益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