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证券从业考试科目证券投资基金精选第一章(2)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5-30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参与主体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市场营销、投资管理、后台管理服务。

    二、基金的参与主体

    按照责任与作用不同参与主体可分为:基金当事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监管与自律机构三大类。

    (一)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

    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份额,参与分配清算后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概况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

    3.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第五章)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

    (二)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服务机构(4类)

    服务机构包括: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投资咨询公司、基金评级公司等。

    1.基金销售机构

    在我国,只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才能从事基金的代理销售。目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均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从事基金的代销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