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承销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5-09-15

   一、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其他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信息披露。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共社会公众查阅。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4项):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被查文件;招股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

  二、信息披露方式

  1.信息披露的方式: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置备于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多选题)

  2.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假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信息披露的原则

  1.信息披露的原则(4个): 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及时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

  完整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把能够提供给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

  准确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

  及时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要求的时间内,以指定的方式披露。

  四、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指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此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具体内容P192)

  (二)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P206

  1.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2.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单选),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4.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1.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2.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3.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4.为信息披露出具文件的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有违规行为时, 中国证监会可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甚至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P194

  5.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