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及例外情况
(一)适用范围:如下情况的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1. 股权并购情形。一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二是指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情形。一是指外国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二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二)例外情况
二、并购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
(一)并购方式: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股权并购包括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或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股权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购买境内公司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
资产并购仅允许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资产而排除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资产情形。
(二)并购要求
(三)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
1.审批机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3.外汇管理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4.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国资委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
6.税务登记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各级税务机关
三、基本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界定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和债务的处置
(三)交易价格确定的依据
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
(四)出资时间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企业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五)出资比例的确定
(六)投资总额上限的设定
四、审批与登记
(一)股权并购需要报送的文件
(二)资产并购需要报送的文件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前,不得以该资产开展经营活动。
(三)并购的审批与登记
五、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有关规定
(一)股权并购与并购顾问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也即“并购顾问”)。
(二)申报文件与程序
商务部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并购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并在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三)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境内公司获得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
融资收入调回境内的方式。(1)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2)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3)并购境内企业。
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
六(新增内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
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七、其他有关规定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