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公司提供证券投资顾问增值服务的基本模式与流程管理
1.两种组织管理方式
(1)一是侧重于在公司总部实现服务产品化;
(2)二是注重发挥证券营业部自主服务能力。
2.四个主要环节
(1)服务模式的选择与设计:根据客户的需求与特征,选择和设计个性化或标准化的顾问服务模式。
(2)客户签约:通过了解客户情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选择适当的投资顾问服务或产品,告知客户服务内容、方式、收费以及风险情况,由客户自主选择是否签约。
(3)形成服务产品:公司总部或营业部的投资顾问团队根据证券研究报告和其他公开证券信息,分析证券投资品种、理财产品的风险特征,形成具体投资建议或标准化顾问服务产品,提供给直接面对客户的投资顾问服务人员。
(4)服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人员通过面对面交流、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证券公司通过适当技术手段进行记录、监督和过程留痕。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基本模式
1.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包括为信托公司计划发行的信托计划提供投资组合管理建议服务。
2.与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合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顾问服务,直接从客户收取报酬或证券公司取得服务收入。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行为
1.经营此类证券咨询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机构
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
2.要满足《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提出的特殊规范要求。
(1)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报、不实、误导性宣传:
(2)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瞒报或有重大遗漏;
(3)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数据信息来源:(4)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说明其方法和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