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问存在利益冲突,如研究部门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优先提供给资产管理部门,再向外部客户发送;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持股情况,为拉高股价的需求,要求研究部门出具有利的证券研究报告。这两种行为违反公平性原则。因此,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当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严格隔离。
2.证券公司研究部门将资产管理部门作为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时,应当将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普通客户对待,通过研究报告发布系统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向客户、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发送证券研究报告。
3.《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对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作出规定。
(1)第6条规定,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管
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仿范利益冲突。
(2)第11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硼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
(3)第14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