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承销:公开发行、私募发行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在发行证券时,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者作为发行对象,由此,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形式。

公募又称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在公募发行情况下。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都可以参加认购。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对公募发行都有严格的要求,如发行人要有较高的信用,并符合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经批准后方可发行。采用公募方式发行证券的有利之处在于:①公募以众多的投资者为发行对象,筹集资金潜力大,适合于证券发行数量较多,筹资额较大的发行人;②公募发行投资者范围大,可避免囤积证券或被少数人操纵;③只有公开发行的证券方可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因此这种发行方式可增强证券的流动性,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然而,公募方式也存在某些缺点,如发行过程比较复杂,登记核准所需时间较长,发行费用也较高。

私募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私募发行的对象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例如公司老股东或发行机构自己的员工;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大的金融机构或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关系的企业等。私募发行有确定的投资人,发行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费用。私募发行的不足之处是投资者数量有限,流通性较差,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

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各有优劣,一般来说,公募是证券发行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方式。然而在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中,随着养老基金、共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迅速增长,私募发行近年来呈现出逐渐增长的趋势。目前,我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发行几乎全部采用私募方式进行。

在我国,1992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将股票发行分为社会募集和定向募集两种形式。社会募集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定向募集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部分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取消了定向募集股份公司这一公司组织形式,1997年10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更严厉地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