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凭证式国债发行任务的各个系统一般每月要汇总本系统的累计发行数额,上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节 国债承销的价格、风险和收益
一、在我国,目前财政部允许承销商在发行期内自定承销价格,随行就市发行。国债承销价格的影响因素:市场利率、中标成本、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国债承销手续费收入、承销商所期望的资金回收速度以及其他成本。
市场利率的上升会限制承销商确定承销价格的空间。降低承销价格,承销商的分销过程缩短,有利于资金的回收速度。
二、国债承销的风险及其影响因素。在发行期内,如果市场上还有其他的证券品种可供投资者选择,该种国债的承销风险将增大。高通胀时期,债券的需求会减少。当利率出于低谷时,短期国债的需求量较大,利率水平较高时,人们更倾向于投资长期债券。
三、国债承销的收益来源主要有:差价收益、发行手续费收益、资金占用利息收益和留存自营国债的交易收益。
第六章 境外筹资与国际证券的发行(1-2)
第一节 外资股的发行
一、2001年2月,B股开始向境内投资者开放,因此再称其为“境内上市外资股”似有不妥。关于B股,请参考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复习。
B股市场设立的初衷是吸引境外投资,后来由于有H股、红筹股等其他融资渠道的拓展,B股所起的作用日渐微弱。因此,需要适应新的情况,利用B股市场吸引一部分境内居民合法持有的外汇资金,以达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B股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试验田,为发挥其作用,需要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决定,允许境内居民以合法持有的外汇开立B股帐户,交易B股股票,但是暂不允许境内法人参与B股投资。
二、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取得外资股承销业务资格的条件,净资产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具有外汇业务经营权等。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外资股发行的主承销商或者境内事务协调人时,净资产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B股的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或国际协调人时应具备的条件。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关业务报告的报送。
B股一般采取私募发行的方式,其特征。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一般采取公开发行加国际配售的方式,其主要特征。
超额配售选择权具有在未动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平衡市场对股票的供求,以稳定市价的作用。
三、申请发行B股,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的35%,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公开发行股份应占股本的25%以上,股本超过4亿元的为15%以上。B股增发的条件。
境外上市外资股应报证监会批准,预计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H股发行的条件。
四、B股的发行应当委托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主承销商或者主承销商之一,可以聘请国外证券公司担任国际协调人。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准备。
五、国际推介的目的,其对象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国际分销与配售。
第二节 国际债券的发行
一、受托公司、牵头代理人、承销团、财务代理人。国际债券的发行条件有资信评级、发行额度、偿还期限、票面利率、发行价格、偿还方式、利息支付方式和担保等。
国际债券票面利率主要取决于当时市场利率和资金市场情况。定期偿还、任意偿还、购回注销。面值发行、折价发行和溢价发行。单利计付、复利计付和贴现方式计付利息。
二、国际债券的发行方式:公募和私募。公募比私募要有更多的限制,要求债券具备更高的条件。直接公募和间接公募。
私募发行可以节约发行时间和发行费用,可以使发行人按特殊需要设定债券的期限、金额,但是一般不能上市流通,利率较高,同时债务集中,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容易受少数投资者的干预。
国际债券的承销方式:代销、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三、我国国际债券主要是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财政部。
第七章 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披露制度(1-4)
第一节 信息披漏制度概述
一、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并上市时,应公开披露的文件。信息披露包括信息披露主体的组织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信息等三部分内容。
信息披露的三种方式。我国规定,信息披露如同时采用中、英文表述时,若有差异,以中文本为准。
二、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信息披露必须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同时可以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但是二者内容必须一致,同时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