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要求
按照《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国有控股发行人的董事长原则上不得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
(一)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包括:
(1)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2)有实质控制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3)持股5%以上股东的法定代表人。
(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双重任职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发行人与股东单位中双重任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执行职务,但可以担任董事、监事。同时,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发行人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发行人利益的活动。因此,要求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其所任职发行人经营范围相同的企业或股东下属单位担任执行职务。
(三)解决问题的时间要求
如存在上述兼职问题,一般要求在上发审会前解决;个别发行人如有特殊情况,则要求履行解决兼职问题的法定程序并书面承诺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3个月内办妥。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为保障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如与股东单位存在较严重的关联方交易或同业竞争的,应建议其履行完解决兼职问题的法定程序,并作充分披露后方可上发审会。
二、关于关联交易及其披露的要求
发行人在判断关联方关系时,关键是由发行人董事判断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一)关于关联方、关联交易与关联关系的披露
关于关联方、关联交易与关联关系,发行人应作较为详细的披露,主要包括:关联方的名称及其业务;发行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在关联方单位任职,或上述人士是否由关联方单位直接或间接委派;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的主要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与关联方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方对发行人进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方式、途径及程度;关联交易在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中的比例,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的比例;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向关联方累计购买量占当期总采购量5%以上的,或向关联方累计销售占其当期总销售收入5% 以上的,均应详细披露该关联交易的性质、总金额、占同一类型交易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决策过程和依据,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成员对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意见; 与各
发行人应当披露自身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披露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定价是否遵循了市场原则,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二)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发表意见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意见;发行人律师应对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对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发表专项意见;主承销商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对此类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表意见,并提供充分依据。
(三)重大关联交易的界定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发行人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