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第四节、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判断,重点内容,如给出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式,让考生判断是否合规)

  (1)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两名授权代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与有关部门或公众的系。

  (2)公司指定的两名授权代表中,应有一名是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本身构成判断题的出题点)

  (3)两名授权代表应将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报交易所上市部,并在指定报刊上披露。

  (4)除特殊情况外,上市公司在另行委托代表前,不可终止授权代表的职务。如上市公司终止授权代表的职务,应及时通知交易所,并说明终止原因。(判断)

  (5)公司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6)公司除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 (A)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B)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判断)

  (7)股票发行前,主承销商须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的当日上午10:00之前(但不得早于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日之前)将招股说明书正文及部分附录和必备附件(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如公司成立不满两年的还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在拟上市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