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第二节、新股发行申请程序与信息披露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多选)

  (1)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擅自改变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组中进入公司的有关资产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招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5)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新股发行申请。(单选、判断)

  3.上市公司增发披露盈利前景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判断,注意并没有要求上市公司增发时一定要进行盈利预测)

披露要求
进行盈利预测 盈利预测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 如有不确定性,应对不确定性进行分析说明

  4.上市公司配股收益实现不利,分下述情况处理: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上市公司董事长、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如无合理解释,上述人员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给予公开批评;上市公司配股当年出现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重点内容,判断、单选)

  5.2001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证监发[2001]56 号,原《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1999]13号)、《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44号)同时废止。(单选、判断)

  6.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票应编制(配股说明书),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即增发应编制(增发招股意向书)及(增发招股说明书)。(单选、多选、判断)

  7.增发招股意向书除(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筹资金额)等内容可不确定外,其内容和格式应与增发招股说明书一致。(多选、判断)

  8.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应编制增发招股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判断,增发招股意向书在增发招股说明书之前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