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四节、转债的发行条款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1.可转换公司债券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单选、判断)

  2.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单位为面值1000元。(单选)

  3.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代销方式时,超过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1亿元)人民币的,发行人应在发行截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金额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人。(判断)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人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购买。(判断)

  5.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单选)

  6.可转换公司债券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单选)

  7.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应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单选、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