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债券与基金的发行与承销第十一节、基金承销与上市推荐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1.交易所对封闭式基金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基金申请上市,必须(1~2名)上市推荐人出具上市推荐书。(单选、判断)

  2.封闭式基金的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多选)

  (1)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概况;
  (2)基金的发行情况;
  (3)上市推荐人与基金主要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关系;
  (4)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5)上市推荐人认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本身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6)上市推荐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3.封闭式基金上市,基金管理人应向交易所缴纳的上市费用有(上市初费3万元)和(上市月费每月5000元)。(单选、判断)

  4.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判断)

  5.商业银行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判断)

  6.商业银行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多选)

  7.申请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多选)

  (1)设有专门管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部门;
  (2)有足够的熟悉开放式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
  (3)有便利、有效的商业网络;
  (4)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