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外资股的发行第三节、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1.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发行外资股,经批准,可以与承销商在包销协议中约定,在承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该次拟募集外资股数额 (15%)的股份,在股票上市后视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发行。预留股份的发行,视为该次发行的一部分。此种由发行人依据法律对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的授权称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判断或选择)

  2.主承销商在股票上市后股价表现良好的情况下有权在承销的外资股额度之外以私募方式增募15%的股份,也有权根据市场状况放弃该增募选择权;主承销商可以在上市后的一定期限内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一般是在上市后的(30天)之内。(判断、单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