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第十三节、对收购人的限制性规定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1.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判断)

  2.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判断)

  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判断)

  4.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判断)

  5.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