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承销常识:股票发行须提交的核准文件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根据《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提交的核准文件为《公司法》所规定的文件和《公司法》所规定的文件以外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文件。
第一,《公司法》规定应提起的文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第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文件。关于发起股票应提交的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于1995年9月5日发布了《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