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第22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目前,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经出席会议的5名发审委委员同意,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暂缓表决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人代表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时间不超过45分钟。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表决结果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