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股票发行与承销准备
一、股票承销商应具备的条件,主承销商的资格。承销资格的维持,信誉主承销商的评定。
二、股票承销前的尽职调查:发行人、市场、产业政策。配股(增发)前的尽职调查。
三、股票发行与上市辅导。上市辅导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辅导时间、内容,辅导机构的责任,《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的报送。证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的监管,其职责。
四、募股文件的准备。本部分变动较大,请参阅新的规则。初次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仍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上市公司增发和配股应参照2001年3月15日《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4月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和2001年4月1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
五、股票发行的审核制度,内核小组的职责。我国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每次核审会议的法定有效人数至少为8人,发审委的办事机构是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配股和增发),应当以现金认购方式进行,同股同价。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主承销商进行尽职调查后,应就新股发行方案与董事会取得一致意见,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董事会应当就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本办法、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根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依法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程序与审核事项。详细内容可以参考2001年3月15日《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