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一章基础知识(第十七节)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10-24

  1.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多选题)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5)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2.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判断,注意与破产程序中清算组组成人员的区别,这是由破产与解散二者不同的性质决定的,解散更类似于公司内部事务,而破产则是公开事务)

  3.公司解散的结果与破产一样,都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判断)

  4.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判断)

  5.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单选、判断)

  6.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单选、多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