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事会的职权:(多选)
(1)检查公司的财;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单选、判断)
3.在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判断、多选,注意这只是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对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无此要求)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4)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5)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6)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7)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若较利润预测数低10%以下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