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多选)
(1)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
(2)从事股票承销工作或具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资格一年以上且信誉良好;
(3)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交易所有关上市的业务规则。
2.符合条件的会员应当(每年)向交易所提出资格申请,经交易所审查确认后,取得上市推荐人资格。会员受到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股票承销业务的处分的,交易所相应(暂停或取消)其上市推荐人资格。(单选、判断)
3.会员申请上市推荐人资格应提交的申请文件:(多选)
(1)申请书;
(2)会员资格证书;
(3)承销资格证书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资格证书;
(4)主要业务人员简历;
(5)最近一年上市推荐业务的情况;
(6)上市推荐协议书,须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发行人情况调查表;
(7)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