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资格证书,应当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多选)
(1)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
(2)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
(3)公司章程;
(4)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人员学历、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专业证书。
(5)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资本证明文件;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前二年的财务报告;
(7)最近二年承销情况介绍;
(8)以往参与中国证券业务情况的说明;
(9)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10)证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提交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