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次级债务
(一)商业银行次级债务
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1.银行次组债务的发行主体:银行本身
2.发行时间:大于等于5年
3.发行银行次级债务所募集资金的资金投向:不能用于日常经营损失
4.清偿顺序:次级债务的债务持有人所获得清偿顺序是排在存款或其它负债之后的
5.银行次级债务的审批: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
6.银行次级债务的募集方式:只能向目标全权人定向募集。银行债务在募集完成后原则上是不得转让或是提前赎回的。次级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
7.次级债务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的方法。如以10年期的次级债务为例,第六年开始计入附属资本数量是100%,从第七年开始计入附属资本为80%,从第八年开始为60%,第十年计入附属资本为20%.由次级债务所形成的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
(二)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务
1.发行主体:保险公司
2.发行时间:大于等于5年
3.募集方式:由保险公司进行定向募集
4.审核主体:中国保监会
5.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清偿顺序:在保单责任和其它负债之后,是先于保险公司股权的。
8.保险公司在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次级债本息后偿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情况下,募集人才能进行次级债务本息的偿还。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的时候,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9.计入保险公司认可负债:剩余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80%;剩余年限在1年以内(含1年)2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60%;剩余年限在2年以内(含2年)3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40%;剩余年限在3年以内(含3年)4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20%;剩余年限在4年以上(含4年)的,折算比例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