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
根据2006年5月8日起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也可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即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本身具有债权与股权性质,在转换成公司股票前代表债权与债务的关系,转换成股票后代表上市公司所有权的关系。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权与债权分离,前者有认股权,后者无,但可回购。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报经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股份前,其持有人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二)股份转换及债券偿还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权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与否具有选择权,并于转股完成后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偿还事宜与此相同。
(三)赎回、回售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是指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和条件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回售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这一点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