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课堂笔记(5)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5-24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符合条件即可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设立)。

  核准设立为例外:某些特殊行业在申请登记前,须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如证券公司的设立须经证监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形势下,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例2-1(2010年3月单选题)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 )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A.控股股份 B.有限股份

  C.全部股份 D.部分股份

  【参考答案】C

  (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形势下,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三)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资本。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文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公司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注册级别管辖、诉讼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地点、法院管辖及法律适用等法律事项的依据。

  例2-2(2010年3月判断题)法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自然人也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

  【参考答案】×

  (四)设立程序

  1.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制定公司章程。

  3.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4.申请与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设立股份公司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

  (1)股份发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各股东所持股份数;③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④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2)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份认购。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份认购。第一步:发起人认购股份,并缴纳股款;第二步:发起人向特定对象或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认股人缴纳股款。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5)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例2-3(2010年3月多选题)认股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是( )。

  A.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B.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C.募集资金的用途,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D.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参考答案】ABCD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采用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缴付全部股款后,应当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指股东代表监事)成员,并通过公司章程草案。

  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创立大会行使的职权有:(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上述第(1)项至第(7)项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例2-4(2010年3月多选题)创立大会由( )组成。

  A.发起人 B.经理 C.董事D.认股人

  【参考答案】AD

  7.设立登记并公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8.发放股票。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二)发起人的资格

  1.自然人、法人作为发起人。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发起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作为发起人时,它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如工会、国家拨款的大学不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3)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三)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1.发起人的权利

  发起人的权利包括:(1)参加公司筹委会;(2)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3)起草公司章程;(4)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5)公司不能成立时,在承担相应费用之后,可以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

  2.发起人的义务

  发起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5)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6)不得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不得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一)公司章程概述

  公司章程的效力起始于公司成立,终止于公司被依法核准注销。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拟订的章程草案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有:(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章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互为变更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发起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封闭及设立程序简单的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开放性及设立程序相对复杂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如下差异:

  1.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上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股东出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的要求(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可以公开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2人以上),没有最高要求。

  2.股权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比较方便,可依法自由转让。

  3.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形式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形式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可以转让、流通。

  4.公司治理结构简化程度不同。

  5.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二)变更要求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2.《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3.《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