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复习讲义(24)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5-24

  第十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学习重点:参照考试大纲中第十章内容

  第一节 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我国国债的发展简史:

  1.我国首次国债发行始于1949年底,名为“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至1958年,总共发了6次。1958年中止,1981年恢复。

  2.目前我国国债的种类:记账式、凭证式、储蓄(06年7月1日新品种)

  承销主体及发行市场

  记账式国债——证券、保险、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

  商业银行、农信社、保险、证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凭证式国债——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公众发行

  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

  3.至2008年底,我国国债存量为5.49万亿元,2009年底时已达6.14万亿元,在所有债券存量中占比高达33.63%,其中记账式国债53327(47 891)亿元,凭证式国债5969(6 116)亿元,储蓄国债2084(862)亿元。

  至2009年末,储蓄国债共发行14期,发行量为2516.83亿元。

  一、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1988年以前采用行政分配方式;1991年开始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国债;1996年起,公开招标方式被广泛采用。目前,我国凭证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承购包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储蓄国债可采用包销或代销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方式指通过投标人的直接竞价来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水平,发行人将投标人的标价自高价向低价排列,或自低利率排到高利率,发行人从高价(或低利率)选起,直到达到需要发行之数额为止。因此,所确定的价格恰好是供求决定的市场价格。我国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制定借鉴了国际资本市场的“美国式”、“荷兰式”规则,并发展出混合式招标方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09]12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的通知》,目前记账式国债的招标方式主要有:

  ⑴荷兰式招标(单一价格招标):标的为利率或利差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或利差为当期国债的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各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的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⑵美国式招标(多种价格招标):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的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喂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⑶混合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票面利率购买当期国债;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的标位,按发行价格购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2.对于投标的限定

  ⑴投标标位变动幅度。利率或利差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价格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在当期国债发行文件中另行规定。

  ⑵投标量限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各期国债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0.5%、10%;甲类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对不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0%,对于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25%。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⑶最低承销额限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承销额(含追加承销部分)按各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

  上述比例要求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

  3.具体的中标原则:

  ⑴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所有有效投标全额募入;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大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⑵边际中标标位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该标位投标额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二)承购包销方式

  承购包销方式是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签订承购包销合同,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对于事先已确定发行条款的国债,我国仍采取承购包销方式,目前主要运用于不可上市流通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

  储蓄国债也可采用包销方式。

  二、国债承销程序

  (一)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1.招标发行:记账式国债是一种无纸化国债,通过银行间的债券市场向具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承购包销团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以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向具备交易所国债承购包销团资格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发行。

  2.远程投标。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进行远程终端投标。

  3.债权托管。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两个公司选择托管。国债债权确认时间按国债发行款划入财政部制定的资金的时间确定。

  4.分销: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国债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国债债权额度销售给非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凭证式国债是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储蓄型债券,由具备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的机构承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一般每年确定一次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各类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均有资格申请加入凭证式国债承销团。

  财政部一般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分配承销数额,采取“随买随卖”、利率按实际持有天数分档计付的交易方式。

  从2002年第2期开始,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期限改为1个月,发行款的上划采取一次缴款办法,国债发行手续费也由财政部一次拨付。

  三、国债销售价格及其影响因素

  (一)国债销售的价格

  在传统的行政分配和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下,国债按规定以面值出售,不存在承销商确定销售价格的问题。

  财政部允许承销商在发行期内自定销售价格,随行就市发行。

  (二)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1.市场利率。市场利率的高低及其变化对国债销售价格起着显著的导向作用。市场利率趋于上升,就限制了承销商确定销售价格的空间;市场利率趋于下降,就为承销商确定销售价格拓宽了空间。

  2.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本。国债销售的价格一般不应低于承销商与发行人的结算价格;反之,就有可能发生亏损。所以,通过投标获得较低成本的国债,有利于分销工作的顺利开展。

  3.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如果国债承销价格定价过高,即收益率过低,投资者就会倾向于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已流通的国债,而不是直接购买新发行的国债,从而阻碍国债分销工作顺利进行。

  4.国债承销的手续费收入。在国债承销中,承销商可获得其承销金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收入。对于不同品种的国债,该比例可能不一样,一般为千分之几。由于该项手续费收入的存在,为了促进分销活动,承销商有可能压低销售价格。

  5.承销商所期望的资金回收速度。降低销售价格,承销商的分销过程会缩短,资金的回收速度会加快,承销商可以通过获取这部分资金占用其中的利息收入来降低总成本,提高收益。

  6.其他国债分销过程中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