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复习讲义(31)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5-24

  第三节 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的发行与上市

  一、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条件

  (一)适用于所有发行人的一般条件(6条)

  (二)适用于新申请人的附加条件(4条):会计师报告、活跃业务记录、业务目标、与物业有关的事项

  (三)有关新申请人的其他条件(3条)

  (四)分配基准

  上市文件必须披露发行人拟分配证券的基准详情,包括公众人士及配售部分(如有)各自持有证券的详情。就所有供公众认购或出售给公众的证券(不论由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发行)而言(为释疑起见,不包括根据配售安排而发行的证券),发行人、董事、保荐人及包销商(如适用)必须采纳公平准则,将上述证券分配给所有认购或申请证券的人士。

  (五)公开招股发售期间的确定

  (六)包销商

  香港联交所就任何拟采用的包销商(如有)在财政上是否适合做咨询发行人保留权利,如果交易所不信任包销商有所承诺的包销能力,则可以拒绝其上市申请。

  二、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的条件

  (一)运作历史要求

  新申请人必须证明在其呈交上市申请的日期之前,在大致相同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记录。若新申请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此规定可减至12个月:

  1.会计师报告显示过去12个月营业额不少于5亿港元。

  2.上一个财政年度会计师报告内的资产负债表显示上一个财政期间的资产总值不少于5亿港元。

  3.上市时预计市值不少于5亿港元。但须注意的是,在创业板不设立盈利要求。

  (二)市值要求

  新申请人预期上市时的市值须至少为:如新申请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实际上不得少于4 600万港元;如新申请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不得少于5亿港元。

  (三)公众持股市值与持股量要求

  1.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如新申请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不得少于3 000万港元;如新申请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不得少于1.5亿港元。

  2.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则无论在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最低限度要达3000万港元)。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公众持股量必须为下述两个百分比中的较高者:由公众持有的证券达到市值10亿港元(在上市时决定)所需的百分比或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20%。

  (四)股东人数要求

  如发行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至少有100名股东。如发行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至少有300名股东,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名及25名股东合计的持股量分别不得超过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的35%及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