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
(一)收购人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町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一致行动与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12种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三)上市公司控制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一)持股数量与权益的计算
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持股比例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者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无需合并计算。前款所述二者中的较高者,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 /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 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 +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 ) / (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 )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所持有的股份及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二)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5%的权益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
3.通过行政划转或变更等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
4.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三)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但未达童20%的权益披露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20%但未超过30%的权益披露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部分内容:7项
(五)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股份戋生变动的权益披露
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
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六)关于媒体披露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七)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1人作为指定代表,负责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三、要约收购规则
(一) 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
要约收购分为全面要约收购与部分要约收购。全面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部分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采取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的方式。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 要约收购报告书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1.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报送与公告。
2.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
3.改以要约收购后要约收购报告书的编制与公告。
4.取消要约收购计划后再次收购的时间限制。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应尽的职责与禁止事项
1.应尽的职责。
2.禁止事项。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四)要约收购价格确定的原则
收购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五)收购支付方式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
现金支付、证券支付
(六)收购要约
1.概念。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
2.收购要约的适用与变更。
3.收购要约的有效期。
(七)关于预受的有关规定
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同意接受收购要约条件的股东称为预受股东。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八)股份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3个交易日
(九)收购情况的报告:15日内
(十)收购条件的适用
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十一)收购期限届满后,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规定
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四、协议收购规则
(一)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
1.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
2.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
3.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
(二)收购报告书
(三)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
(四)管理层收购(MBO)
管理层收购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问自收购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五)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
指以协议方式进行上亓公司收购,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
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六)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尽的职责:3项
五、间接收购规则
(一)收购人通过间接收购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
1.达到或超过5%、未超过30%;
2.超过30%。
(二)有关当事人应尽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1.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应尽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应尽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聘请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一)申请豁免的事项
1.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2.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
(二)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4种情形)
(三)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7种情形)
七、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财务顾问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其财务顾问,未按规定聘请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财务顾问的职责(6项)
(二)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
1.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就14项事项进行说明和分析,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2.财务顾问受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还应作出相应承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聘请与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就6项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发表明确意见
(四)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责任
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八、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
(一)监管主体与服务机构
1.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2.证券交易所:服务及实时监控、监督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服务
4.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其他专业机构:服务(可拒绝)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限制性规定
1.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被收购公司在境内、境外同时上市的,收购人除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境外上市地的相关规定。
3.外国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发生变动的,除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
4.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5种)
(三)有关当事人应尽的义务
1.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持续督导
1.收购人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报告义务
2.派出机构的持续监管
3.收购完成后股票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五)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违背有关规定的处罚
1.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收购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4.被收购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5.专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