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复习讲义(38)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5-24

  第六节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

  法规依据:2002年11月1日《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转让原则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持社会稳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应符合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和公平竞争。

  3.坚持“三公”原则。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应注重吸引中长期投资,防止短期炒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二、转让范围的界定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在如下范围内进行:

  1.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2.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

  3.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三、受让资格

  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有的条件

  1.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2.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3.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

  四、转让程序(七步)

  1.审批:外资——商务部;非金融企业——国资委;金融企业——财政部;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

  2.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3.转让价款的支付:外商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用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支付。外商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12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

  4.外资外汇登记:转让当事人应当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资外汇登记;涉及外商股权再转让的,应当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管理部门变更外资外汇登记。

  5.股权过户:转让当事人应当凭商务部、财政部的转让核准文件、外商付款凭证等,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

  6.外汇收入的处置: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汇收入,转让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凭转让核准文件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汇。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后,从上市公司分得的净利润、股权再转让获得的收入、上市公司终止清算后分得的资金,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依法购汇汇往境外。

  7.转让后的政策待遇: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七节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法规依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一、战略投资者应遵循的原则

  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

  1.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2.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3.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4.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2.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四、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程序(9步)

  外国投资者主要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和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这两种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这两种方式在战略投资的程序上有所不同。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四)报批(10项文件,其中1、2、3、5、6须经法定代表人签署)

  (五)批复:商务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原则批复,原则批复有效期180日。

  (六)设立外汇账户:

  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投资者应在原则批复失效之日起45日内,经外汇局核准后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汇并汇出境外。

  (七)向证券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

  (八)上市公司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进行工商登记

  商务部在收到相关的全部文件之日起5日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的,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九)办理相关手续: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后的变更及处置

  (一)外国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的限制性规定

  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

  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

  2.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

  3.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4.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5.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二)变更的条件及手续

  1.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率低于25%,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2.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率低于10%,且该投资者非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3.母公司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并已按期完成的,母公司转让上述境外子公司前应向商务部报告,并根据本办法所列程序提出申请。

  (三)变更后的处置

  投资者通过A股市场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让的,可凭以下文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

  1.书面申请;

  2.为战略投资目的所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结汇的核准件;

  3.商务部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

  4.证券经纪机构出具的有关证券交易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