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劵发行与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9)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6-01

  第四节 股票的上市保荐

  一、股票上市的条件(注意与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

  股票上市是指经核准同意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约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股票的上市保荐

  1.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所实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以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保荐人资格;保荐协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保荐人保荐股票上市(股票恢复上市除外)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3.上市保荐书的内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人公章。

  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人向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督促发行人及时更正审阅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交易所报告。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股票上市申请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后,发行人方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上市。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2.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18项

  3.证券交易所收到发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后7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

  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1年后,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4.发行人应当与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或网站披露有关文件和事项:上市公告书、公司章程、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其他文件。

  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

  5.发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应与证券交易所签订股票上市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