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具体要求:
1.发行人应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2.第9号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3.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4.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3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校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5.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6.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7.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毫米×265毫米规格的纸张,双面印刷。
8.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的字样
9.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有关中介机构项目的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10.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11.发行人在报送书面申请文件时,还需要有一份电子文件。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发行申报是发行核准的法定程序,已经申报,非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材料。